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期 法规浅释

重新立法的必要性和所依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浅析之一

王选汇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是在合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基础上,总结10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的。首先应当肯定,1980年和1981年,按照不同的投资合作方式,经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和第四次会议先后通过公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贯彻我国对外开放的方针政策,吸收外商投资,促进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都起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这两个税法所规定的征税原则和征纳制度是正确的,切合我国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税收的通常做法,外界的反映也是好的。但是,正象世界各国的税制不可能一成不变一样,中国的涉外税收制度也同样需要随着形势的发展,经历一个不断充实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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