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1991年11月1日 国税函发[1991]14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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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解决森工企业困难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给合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通知如下:

一、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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