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2期 法规浅释

纳税义务人及其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浅析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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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的税收制度中,每一种税都有其法定的纳税义务人。但各税的征税对象不同,如以财产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以产品销售额为征税对象的工商统一税等,都有与其相适应的负税主体。也就是说,在税种之间,确定纳税义务人的原则及其范围,是互不相同的。因此,严格确定每一种税的纳税义务人,明确其向谁征收,由谁纳税,是立法征税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税法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

所得税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它是以取得所得的人为纳税义务人。它的客体,即征税的目的物是所得;它的主体,即依法负有申报纳税义务的人,是取得所得的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正象税法名称所表明的,所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二是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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