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3期
法规浅释
征税对象和应税所得的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浅析之三
上一篇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这就表明,我国涉外的企业所得税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取得所得的人进行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所得税的税基和课税的标的物是所得。但是,什么是所得,对所得的概念如何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却是一个涉及到所得税制的基本原理问题。
从18世纪末期,英国首创所得税制以来,对所得的概念,曾有过各种不同的解释。有的认为,所谓所得就是纯资产的增加。即在一定期间增加的资产减去消耗减少的资产后的余额,即为所得。有的认为,所得是有连续来源的收入,如房屋、建筑物的租金,资本的股息,营业的利润,劳务的工资、薪金等经济上的纯收入,是谓所得。还有的认为,所得是在两个时间点上以货币表现的人的经济力的纯增加。尽管有各种不同学派的解释、但各国在确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时,都很少拘泥于哪一种学说,而是按照各自国家的经济状况和财政经济政策,建立各自的所得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