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2年1月6日 国税发[199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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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一九九o年66号令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税收政策,经商劳动部同意,现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政策统一明确通知如下:
一、对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不包括国营、集体中辞退的合同制职工及精减下来的富余职工、正在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待业职工和停工待工期间的企业职工。下同)超过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集体企业所得税二至三年;对从事旅店、饮食、修配、修理、加工、浴池、理发、缝纫以及从事装卸搬运业务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