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5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纺织产品继续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2年3月12日 国税发[199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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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去年以来,受原材料涨价和市场销售情况的影响,部分纺织产品生产仍较困难。为支持纺织行业发展生产,对下列纺织产品在一九九二年继续给予减税照顾。

一、对单织厂外购棉纱、外购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增值税。这里所指的单织厂,是指没有纺纱工艺的纺织厂。对全能厂用外购纱生产的上述坯布,色织布下给予减税照顾。此项规定中所指的棉纱、棉型涤纶纱的范围,按照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征收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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