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992年3月18日 国税发[1992]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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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12号通知规定对部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其中部分产品的减免税一九九二年年底期满。根据这部分减税产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三年底前继续给予减税照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产品在一九九三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
1、云母、石棉产品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