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1992年3月18日 国税发[1992]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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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12号通知规定对部分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给予减免税照顾,其中部分产品的减免税一九九二年年底期满。根据这部分减税产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一九九三年底前继续给予减税照顾。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产品在一九九三年底前暂减征增值税

1、云母、石棉产品减按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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