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6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2年4月4日 国税发[1992]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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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1]216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发下简称《通知》)下发后部分省市税务局反映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明确确,发利贯彻执行.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亨受税收优惠的待的待业人员只包括《通知》第一条规定所指的待业青年、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不包括其他待业人员。
二、《通知》第一、二条规定中的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其范围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