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7期 问题解答

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解答

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司 上一篇 下一篇

问:对高税率产品和贵重产品的出口退税管理都有哪些规定?

答:凡由经贸部和国家税务局联合指定经营出口机械手表(包括机芯)、化妆品、橡胶制品、水貂皮、眼镜片、鱼翅、燕窝、鲍鱼、海参、鱼唇、干贝等产品允许退税的出口企业,在查清产品的生产厂家、单位(规格)数量、产品的原始价格和实际纳税等情况后,方可审批退税。不属指定范围的企业经营上述产品出口的不予退税。

问:什么样的报关单才是办理出口退税的有效依据?

咎:申请退税的出口企业,应提供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或盖有“出口退税专用”印记的报关单,否则退税机关不予办理有关退税手续。在上述报关单上,出口企业必须认真地填写经营单位名称、合同(协议)号、贸易性质、贸易国别、货名、数量、重量、成交价格等项目,且必须和企业有关凭证相符,改动之处必须有海关校正印;还要编填申请企业编号,由海关复核员在报关单上加盖海关专用验讫章并签名。对离岸价格超过十万美元或七十万港币的报关单,由主管处(关)长审定。对企业申报出口的高税率、高价值产品,海关严格审核后,将出口退税报关单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否则不予认可。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海关应在退税报关单上加盖“进料加工”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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