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9期 业务技术

增值税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帐务处理

罗智 上一篇 下一篇

“定率征收、年终结算”是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一种基本方法。在执行这种方法时,纳税人先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征收率,逐期计(结)算纳税,一年终了后,于次年元月再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帐册、原始凭证中有关数据重新计算该企业上年度征收率及实际应纳的增值税,多退少补。目前,税务机关对这种年终结算时发生的多退少补税款在会计帐务上如何调整尚无统一规定,纳税单位的帐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究竟该怎样正确调帐呢?我们知道,纳税人财务决算编报后,与税收相关的科目(如销售)已经结平,无法进行调整。因而年终结算后多退少补的增值税,只能通过本年度的“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调帐。现以集体工业企业为例,某减速机厂1990年度产品销售收入800万元,税务机关于1991年元月对该厂上年应纳增值税进行了结算,结算后的征收率比结算前的征收率上升了0.2%。根据结算检查报告,企业应补提增值税1.6万元,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直接计提,同时还应在本年度的“利润分配——上年利润调整”科目调整利润。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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