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0期
法规浅释
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浅析之十
上一篇 下一篇为了防范和遏制跨国(地区)的集团公司、联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之间利用控制或被控制以及其他关联关系,通过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来进行避税,新税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尽管我国同32个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都列入了联属企业之间商业和财务关系的规定,但新税法的上述规定,仍然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规定上引入了转让定价税制。人们对此表示关注,是可以理解的。我们这样做既是严肃审慎的,又充分注意到了国际税收的通常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