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提取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2年7月17日 国税发[199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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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缓解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严重的矛盾,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协调和规范工资基数计算口径,现决定将集体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和计提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列入成本的奖金后余额的11%提取,改按列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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