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若干应税项目征收方式问题的通知

1992年7月21日 国税函发[1992]1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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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由于私人办学、私人诊所、个体出租车等行业财务管理薄弱、帐证不健全,税务机关难以对其个人取得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应税收入实行查实依率征税。经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公民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原则上均应依法实行查核征收办法。对于财务管理薄弱,帐证不健全,且又不能准确提供收支凭证的,税务部门应令其限期纠正。同时,为保证税款的正常征收,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其取得的个人应税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但任何一种征收方式,都须力求符合实际情况,并与《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负水平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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