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2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停止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9月16日 国税发[199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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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国务院最近以国发[1992]42号文件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停止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请示》,同意从今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批发扣税办法。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从1992年9月1日起,各地一律停止执行批发扣税办法。

二、在9月1日以前已代扣入库的税款不得退库;已代扣而未入库的税款,要如数入库。应扣而未扣的税款如何处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国务院文件的精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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