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2期 税制建设

要充分重视资源税的研究和征收

戴国庆 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上一篇 下一篇

一、资源税费的性质和数量界限

资源税是国家凭借宪法赋予它的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行政权力,向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征收的一种特别税收。资源税有两大类:第一是相当于级差地租性质的资源税,第二是相当于绝对地租性质的资源补偿费。

相当于级差地租性质的资源税是由于优等资源有限,因而不得不开发较劣等自然资源以满足市场需要。这时,市场价格应该使在劣等资源条件下生产的企业也能获得正常收益,而处于优等资源条件下生产的企业可以实现超额利润,这一部分超额利润被国家以税收形式征收,就是属于级差地租性质的资源税。很显然,这种资源税会因各处资源状况的优劣差别而数量不同,不可能全国一率。而且,在劣等资源条件下的生产者不交这种资源税。同时,这种资源税不应该是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企业正常收益的克扣,而是在保证他们能获得和其他经营者相等收益之外对非经营因素的超额部分的征收。消费者或资源产品的用户也不会因征收了这种资源税而额外多支付。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和行政权使资源税能够实现,但它并不能创造资源税。只有在现实的经济条件使某处资源的开发利用者能实现超额利润时,资源税的征收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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