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4期 税制与法制

试论刑法对我国税收制度的保护

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上一篇 下一篇

李克华 李小全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两步利改税,我国建立了一套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税制体系,税收成了调节社会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征纳双方的矛盾成为我国经济管理中的重要矛盾。随着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断加强,以法律手段保护我国税收制度就成了以法治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现行刑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对税务犯罪行为只规定了偷税罪与抗税罪两种,适用完全相同且偏轻的刑罚。对近年出现的法人偷税、抗税和骗取国家税收的新的犯罪行为,由于立法上尚未确认法人可以作为税务犯罪的主体,未设立独立的骗税罪,而不能有效地进行惩罚。本文试就法人作为税务犯罪的主体与增设骗税罪两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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