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6期 工作研究

浅谈将商品零售环节营业税改按商品进销差额课税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徐立忠 单位:新疆塔城地区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现行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对商品零售按商品销售收入额的3%课征营业税。其优点主要有:一是将商品零售的营业税收入与商品零售收入总额直接挂钩,随着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长,税收收入也将稳步增加,收入稳定、及时并有一定弹性;二是征税手续比较简便,计税方法简单。但是,这种在计划经济、统一批发渠道、统一定价、统收统支的体制下形成的商品零售按商品销售收入额课税的制度,随着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结构的变化,税收在商品零售领域的经济调节作用已很难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市场物价逐步放开,商品零售按商品销售收入额课税不仅不合理,也不公平,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软化。商品零售按商品销售收入额课税,税率都是3%,似乎公平合理,但商品进价是商品销售收入额的必要扣除,应纳税额实际是由商品进销差额(即毛利)负担和抵补的。由于各类商品毛利率不一样,按商品进销差额计算的实际税负也不一样。在统一定价的情况下,由于各类商品的周转速度和商品流通费用率不一样,综合财务成果——资金利润率相差还不太大。随着市场物价逐步放开,非统一定价商品的价格上下波动很大,部分经营紧俏商品、流行时装、新产品和小百货的商品零售业户漫天要价,商品毛利率有的甚至高达75%,按商品进销差额计算的实际税负只有4%,而经营统一定价如糖烟酒等商品的实际税负却高达30%,相比之下,显然不合理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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