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8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税收
谈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税收法制建设
上一篇 下一篇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这一目标的提出,对作为经济法制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不断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法制建设,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本文试就这个间题进行初步探讨。
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依赖法律的规范。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主要靠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而经济手段及其他手段的应用也要通过法律、法规实现并以相应的法律作保证。这是因为:(1)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为数众多的个人、企业以及各种机构、组织,既是独立的利益主体,又是独立的决策主体,他们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并且处在平等的经济地位上。这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2)市场经济是公平竞争的经济。它要求各个商品生产经营者平等、公平地开展竞争,优胜劣汰。这种公平竞争的秩序,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才能有效地确立起来。(3)市场经济是契约化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或与商品交换紧密联系的财产交易均需遵循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确立这一规则,需要用合同,也即契约的方式来约定,而合同的约束力则必须由法律赋予。(4)市场经济是受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其手段有直接调控,但主要是间接调控。调控只有在相应的法律保障下,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5)市场经济是全面开放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形成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交往,要扩大对外开放,更多地引进技术和吸引外资,必须实现本国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并使之同世界市场经济的一般法则相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