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12期 论坛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孙志伟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税收本质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补偿社会费用,保证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运行,按法律规定的对象和比例,占有和支配剩余产品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的叙述,已不足以表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本质属性。

对税收本质的讨论,只把税收放在社会再生产的分配范畴来研究是不够的。税收与经济的联系,不仅要从税收在社会再生产中参与分配这一角度考察,而且要从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以及社会再生产的生产方式的发展这一动态过程来考察,才能更深刻地认识税收一般的本质以及与具体社会形态相联系的具体历史时期内的特定本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的基本特点是商品化的生产以及高度分工的社会化大生产。市场经济越发展,社会化生产的分工程度越高,以致于不只存在企业内部生产程序上的分工,而且,一个完整的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可以分别存在于各个国家,进行国际性的分工。例如,一艘海轮其动力装置可以是德国生产的,而螺旋浆是波兰生产的,控制仪表是美国生产的,而整艘船舶建造是在南韩进行的。这各个环节并不是靠统帅各环节的外界力量加以组织,而是通过市场,通过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交互作用这样一种市场机制来实现与完成的(假定这各个环节的生产不是在同一跨国公司统治之下的内部分工)。交易是完成这一过程的纽带。这样,我们可以看到,在最终产品到达其使用者手中之前的生产各个环节,已存在税收,而且可以是属于各个不同税收管辖权所征服的各类税收——可能有所得税、增值税、关税、营业税等等。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1)税收已进入一个完整的生产过程的内部环节与过程,而不是象在初级阶段商品经济的情况下,主要在生产完成、产品实现其价值时才参与分配,即税收对社会生产的完成直接发生其影响。(2)这样一种税收及其影响,可以不仅是一国的国家税收,而且可以包括不同税收管辖权区域征收的税收,就是说可能不只与一国而且与多国的经济利益发生影响。(3)因此,税收对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实现来说成了内在之物,税收而不是只在分配环节存在而对生产环节来说只是外在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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