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3年 第12期
税制建设
关于车船使用税改革的初步设想
上一篇 下一篇车船使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车船使用种类、数量、吨位,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地方税。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我国车船使用税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办法,国内单位和个人适用于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三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适用于建国初期政务院颁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车船使用税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实践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条例用语不准确,容易引起歧义。两个条例中都引用了“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使税种属性因此而含糊不清,难以判断其为财产税还是行为税,同时也容易引起税收征管混乱,各地必需相应规定当车船拥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纳税义务人。另外,由于车船使用税名称的使用,使一些税务部门和许多纳税人误认为此税仅对于使用的车船征税,而拥有但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这不仅不利于促使车船有效使用,提高车船利用效率,而且容易产生税收漏洞。更有甚者,车船使用牌照税极易使人认为是对使用车船牌照征税,产生不必要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