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2年11月20日 国税发[1992]256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反映,现将集体企业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 为了进一步支持回收、加工利用废旧物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专门从事回收、加工利用再生资源的集体企业所取得的纯收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根据企业的不同困难情况,从1992年起给予适当减征所得税照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二、为了支持煤炭企业解决职工子女就业的困难,对煤炭集体企业的减免税问题,各地税务部门下列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