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3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1992年12月31日 国税发[1992]284号
上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支持党政机构改革,经研究决定,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后勤(以下简称“后勤部门”)服务社会化给予营业税优惠,具体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后勤部门面向社会经营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业务(招待所、宾馆除外)和运输业务,从1993年1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之日起,免征营业税二年。
二、现有的后勤部门与其隶属单位脱钩,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后,为其原隶属单位提供上述服务,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