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外汇款利息收入改按利差征收工商统一税的通知
1993年1月20日 国税发[1993]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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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吸引外资,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含财务公司)取得的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汇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按减去利息支出后的差额计算征收工商统一税率为5%。
二、外汇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我融业务收入,按收入全额征收工商统一税,税率为5%;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取得的上述业务收入,税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