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4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关于放开出厂价格的卷烟征收产品税问题的通知
1993年2月16日 国税发[1993]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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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日起,放开国产卷烟的出厂价格和调拨价格。经研究,现对卷烟出厂价格放开后如何征收卷烟产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出厂价格的卷烟,计税依据为卷烟计税基础出厂价格与卷烟销售量的乘积。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计税基础出厂价格销售的卷烟,均按计税基础出厂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对准予扣除过滤嘴、包装物成本的卷烟,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计税基础出厂价格与卷烟销售量的乘积,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