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5期
法规浅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第二章 税务管理(下)
上一篇 下一篇第三节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各国都把纳税人申报纳税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之一,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如美国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不论所得多少,都要提出切实的所得税申报表。在美国涉及所得税的申报表就达25种。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将纳税申报作为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在各个单项税种的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时申报纳税。如:1951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于房地产评价公告后一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不依第十一条规定期限申报者,处以五十万元(注:人民币旧币,合新币50元)以下之罚金。”纳税申报制度在几十年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为此,国务院在1986年4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中,将纳税申报单设一章,对纳税人、代征代缴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如何办理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有力地推动了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