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6期
税收法制
对税务行政赔偿若干问题的探讨
上一篇 下一篇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税务行政管理职务过程中,因违法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就其对纳税人造成的损失而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26条规定:“采用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面就税务行政赔偿的若干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税务行政赔偿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法学理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九章关于行政赔偿的规定和《征管法》第26条,税务行政赔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3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