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7期
法规浅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第三章 税款征收
上一篇 下一篇第二十二条 是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必须开具完税凭证的有关规定。完税凭证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证明。是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和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合法收税凭证。这对于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保护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准确反映税收成果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现行完税凭证的种类和使用范围是:(1)完税证,包括通用完税证、定额完税证和限额完税证。它是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主要适用于收取现金。(2)印花税票。纳税人缴纳印花税的一种有固定面值的有价证券。(3)税收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后,由税务机关开具或纳税人自己填开,并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凭证,适用于征收工商各税。(4)涉外税收完税证(代缴款书)。征收涉外税收时使用的专用凭证,包括工商统一税完税证、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完税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5)国营企业所得税缴款书,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缴款书、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缴款书和一般缴款书。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