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7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商业、物资供销类税目注释的通知
1993年5月8日 国税发[1993]040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计委(计经委),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商业、物资供销类税目注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商业、物资供销类税目注释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商业、物资供销类税目注释
一、口岸的商检、海关、边防设施
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关境的港口、机场、车站和通道等。口岸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口岸和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级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