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退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10日 国税发[1993]002号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自去年年底以来,我局相继规定出口电线电缆暂停退税和出口产品征退税实行专用税票管理办法。近一段时间部分地区反映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亟需明确,为此,经我局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恢复出口电线电缆的退税审批工作。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提出的电线电缆的退税申请必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特别是对1992年出口的电线电缆的货源、价格和征税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调 查。确认出口的数量、价格准确无误,生产企业已按规定纳税,并且出口企业取得的征税证明,必须是在全国加强出口产品税收管理工作会议之后经征税税务机关核实无误 的,才可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已退的税款应予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