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8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15日 国税发[1993]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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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条及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法第十条所说“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同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