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10期
讲座
减免税视同已全额征税抵扣
——税收协定待遇实务讲座之四(上)
上一篇 下一篇在中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列有相当多的鼓励外商投资的减税、免税、退税和减低税率征税的税收优惠规定。为了使这些减免税和在税收协定中对投资所得规定限制税率的从低征税,能够让来自缔约国的投资者得到实惠,切实发挥鼓励投资和发展国家间经济技术合作的积极作用,在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除了个别情况外,一般都列入了投资者在中国得到的减税、免税和减低税率征税等优惠,回国后,对方国家要准许该居民按照假设没有减免税和从低征税,而可能被征收的税额,从其应在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扣除,即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抵扣。但同每个国家在税收协定中所限定的范围不同。
一、对来源于中国的营业利润等项所得对方国家免予征税的范围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