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10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26日 国税发[1993]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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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办公会议决定精神,现就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如何转换衔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体企业(不包括乡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的管理工作仍由税务部门负责。

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在实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时;应对现有资产存量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将清查 结果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

三、城镇集体企业的资本金可划分为:城镇集体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有国家投资的企业可增设国家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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