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12期 问题解答

问题解答三则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计划会计司 上一篇 下一篇

问:国税发(1992)075号文《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少数因特殊情况和困难确实无力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必须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缓缴税款,缓缴期间的滞纳金可适当核减,日加收率为0.3‰。”征管法实施后,这一规定是否仍适用?(安徽省安庆市税务局 蔡兴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新制度困难,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因此,国税发(1992)075号文第四条规定对1993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缓缓的税款已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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