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3年 第12期
税务法规公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上一篇 下一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股份制试点的有关规定, 国家准予部分试点企业在我国境内发行人民币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以及在境外发行、上市股票。 现对股份制试点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经有关部门批准,改组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论其发行股票的种类及股份结构比例如何, 均应依照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1992年6月12日印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总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缴纳各项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