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1期 税收与法制

论述税务违法及其构成

周化木 单位: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上一篇 下一篇

一、税务违法的界定

所谓税务违法,根据《税务辞典》(章炜主编,第211页)的解释,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逾期不缴税、漏税、偷税、抗税的行为。应当承认,这种表述在当时的情况下,对税收征收管理,对税法理论研究,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表述过于简单,不太确切。这是因为:(一)该界定早在1989年12月以前就已形成,而《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则于1992年9月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原概念没有反映《征管法》的新内容。《征管法》没有漏税的规定,而增加了“不按时申报”、“不按时报表”等不作为行为为违法行为,这是原界定所不能预料的;(二)该界定只是笼统地将违法行为表述为逾期不缴税、漏税、偷税、抗税四种表现形式,缺少系统的归纳,且“逾期不缴税”到底是指的滞纳税款,还是抗税,本身就含糊不清。笔者认为:税务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责任人员及其他人员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破坏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或者逃避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这样界定,一是基本符合《征管法》的要求;二是基本合乎税务违法构成的客观规律,即在概念中界定了违法主体、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更具有税务违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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