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2期 征收管理

浅谈新形势下的税务代理制度

冷报德 杨友安 单位:江西省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自1993年1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开始步入法制化、正规化轨道,它不仅结束了多年来税务机关靠一些通知、条例行使职权的做法,更重要的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征管法》第54条中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就从根本上开辟了税收征管的新路子,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了新的契机。本文拟就建立税务代理制度意义,以及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略陈管见,旨在同行商榷。

一、建立税务代理制度的意义

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税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税收工作所面临的任务也日趋繁重,征管工作的容量也愈来愈大,为此税务机关不仅要集中精力抓税收任务,抓各项制度建设,抓干部队伍建设,而巳还要加强政治与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从而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把税务专管人员从繁琐管理事务中解放出来,由上门收税变为纳税人上门纳税,而实施税务代理制度,可以为实现这一转变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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