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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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性税收理论与专税专用的收支实践
上一篇 下一篇受益性税收理论产生于18世纪末西方社会契约论盛行之时,该理论主张应当按照“受益原则”课征税收,国家取自于每一个纳税人的税收应当同他得自于公共劳务的利益相等,唯此.才能建立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受益性税收理论自产生之日起,就以其反封建的鲜明的民主性及公平性和合理性,得到了西方财政经济学界的广泛推崇。多著名经济学家,如亚当·斯密、魏克塞尔、林达尔、萨缪尔森以及马斯格雷夫、布坎南等人均对此作过阐述。在近两个世纪的财政实践活动中,各国也尝试着运用专税专用的收支形式,在收入与支出之间建立一种有效的联系机制,使得税收的课征不但符合纳税人的偏好,增进公众的福利,而且也有助于实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