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4期 论坛

关于强化企业纳税意识的两个重要问题

周挺 单位:贵州省税务局科研所 上一篇 下一篇

一、企业纳税意识的强化有待于企业税收社会成本性质的明确

对于税收的本质定义,在我国已形成共识,即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参与国民收入中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规范形式。而企业税收作为税收的构成部分之一,其本质显然是由税收的一般本质所决定的。

但在我国,由于“非税论”及国有企业“税利不分”、“税利承包制”思想与做法的长期影响,相当一部分企业,尤其是近十年来在我国税收法制还很不健全的环境中发展起来的为数众多的乡镇和私营企业,税收观念和纳税意识仍然是扭曲和淡薄的,它们至今对税收还缺乏科学正确的认识,缺乏足够的自觉纳税意识,或把税收当成是国家依靠强制力量强加于企业的一种额外负担,或把税收视为企业单纯对国家的贡献,有的甚至把税收看成是外在于经济过程,阻碍和制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因素等等,这些非理性的认识严重弱化了企业的纳税意识,促成了众多企业大量的偷漏税行为和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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