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5期 论坛

浅谈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的几个问题

杨书方 高乃洲 张益民 单位:河南省洛阳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新税制的全面实施,显示了税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框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把新税制执行好的关键是深化征管改革,深化征管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其中之一是必须尽快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笔者拟就这个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的必要性

(一)强化税收宏观调控的作用,必须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

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不强化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国家的产业政策就落不到实处,经济结构就不能得到有效的调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靠行政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央的宏观调控则主要靠经济杠杆。税收是诸多经济杠杆中力度最大、最有效的经济杠杆。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税制、分税制,理顺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提高了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和中央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大大增强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现在的问题是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我们沿袭的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习惯做法,缺少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国家赋予税收的强制力没有充分地得到体现,如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很难适应实施新税制和分税制的新形势的要求,这影响的不仅仅是财政收入,而且是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国家的经济秩序及政治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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