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8期 税制建设

新税制特点管见

高万聪 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1994年工商税制的改革,不是以前税制改革的简单延续,它在很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使中国税收制度内涵发生了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体现出了全新的特点。我在学习新税制时对税制的特点有浮浅的体会,现略陈固陋,目的是引玉,以求对新税制的特点有更准确、更深刻的理解。

一、新税制体现出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特点

在新税制体系中,流转税仍居于核心位置,在实现税收职能中仍起主要作用。

(一)流转税在税收收入结构中占主导地位。四十余年来,在中国税收收入结构中,对商品流转额征税,始终占有很大比重,一般要占到全部税收收入的2/3强,近些年高达80%。据统计,中国1992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收入为2054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79%。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流通扩展迅猛,新的领域不断开拓,作为商品的社会产品都要通过交换才能进入消费,形成商品流转覆盖面广、层次多、流转额大的特点。新的流转税制对商品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实行普遍征税,在此基础上,又对部分商品流转额的全值征收消费税,同时扩大了非商品流转额的征税范围,拓宽了“税基”,使财政收入有了更广阔的来源。由于流转税是以商品和劳务的交换为前提,无论课税商品劳务有无盈利,都要依率计征,只要税率一经确定,也就确定了流转税在商品及劳务流转额中的比例,不受其他因素影响,比其他税种更能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按1992年数据匡算,1994年流转税收入总额可达2348亿元,将占工商税收收入总额的70%以上。在今后一段时间,流转税在中国税制结构中的收入比重乃占第一位。流转税在中国税制中的基础地位、主体地位是十分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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