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9期 论坛

资产课税及资产交易课税问题初探

刘支勤 陈炯 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上一篇 下一篇

对资产及其转让或交易课税,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做法。特别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对资产及其交易的征税,实际上已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理论和法律体系,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一、课税资产的概念

《辞海》对“资产”的解释是:1.财产;2.会计用语“负债”的对称,指有关单位所拥有的各种财产的债权。而财产则是对金钱、物资等的总称。换句话说,资产可以理解为财产和财产所有权。

但这种理解并不意味着任何资产都具备征税的条件。按照上述对资产涵义的理解,资产按性质可划分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前者如所有者自用的粮食及其他食物、消费品等,后者如土地等;按可否移动则划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按形态可划分为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等等。显然,作为生活资料的资产,不可以作为课税的对象,除此以外的资产,由于其具有潜在的货币增值条件,或者具有借以取得收入的可能,因而具有了课以税收的经济条件,即可以作为课税资产。因此,我们概括地认为:课税资产,就是指能据以产生货币增值或借以取得收入的财产或权力。这是对资产能够课以税收的纯粹理论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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