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9期
工作研究
新税制下税收工作的十个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今年初实施的新税制,具有着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鲜明特点,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步骤,对建立现代化的税收体系起到决定性作用。面对新的形势,税务机关要转变在旧税制下形成的思想观念和习惯做法,调整观察问题的角度和研究工作的思路,以适应新税制的总体要求。本文仅就新税制下税收工作的十个关系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
税收主体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制定国家税收法规的权力机关和执行税法、履行税务公务的各级税务机关;纳税主体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收主体的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税务机关习惯站在征税主体的角度来对待纳税主体,强调权利比较多,而从纳税主体出发考虑义务较少,容易在开展税收工作时,轻视纳税主体的作用。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讲征收、旺征,认为税收理所应当是征上来的,多征多收,少征少收,不征不收,这是从权利角度看待的税收。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产品经济时期,赋税确实是税务人员征上来的,而在商品经济时期,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发达时期,税收主要是依靠纳税主体自行缴纳。所以,税务机关不但要讲征税、征期,同时还要讲纳税、纳期等等,这不仅仅是业务用语的问题,而反映着一种思想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