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9期
外国税收
对股息、红利课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上一篇随着我国股份制企业的不断壮大和发展,股东的队伍正日益扩大。实践证明,股份制企业于国、于企业、于民都有利,它充分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为企业创效益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随着股份制企业效益的提高,股份制企业的分红派息的课税问题,正日益受到广大股东的关注。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对股息、红利收入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条例》中规定“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并入收入总额,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如《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对“股息、红利收入,按每次收入的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依照上述税法的规定,我们可以计算出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的应得股息、红利收入的实际税收负担率。假设甲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为x元,乙企业拥有该企业的股权为y%,个人股东拥有该企业的股权为z%,那么,按照税法的规定,乙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