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10期
涉外税收
涉外税收在新旧税制转换中的几个问题
上一篇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新税制,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流转税制。它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更加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为了促进新旧税制的平衡过渡,我们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深化新税制亘传,做好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
新的流转税制,以增值税普遍调节,并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实行凭憎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为了保持涉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1993年12月31日前已开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执行新税制后增加的税负,可在五年内给予退税返还。对于这一措施,有些外商不够理解,产生“老外资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1994年起新办外资企业要增加税负”的心理,这个问题不解释清楚,势必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