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实施与地方政府行为
下一篇一、分税制对地方利益产生的客观影响
在我国实行分税制,实质上是中央与地方权责关系的重新建立。而涉及权责关系的核心又在于事权和财权。一般理解,财政关系是事权与财权的统一体。事权是取得财力的依据,财权是行使事权的重要条件和物质基础。考察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分税制主要有三种形式;根据税收收入分税;根据税种分税;根据税制分税。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即分税制作为一种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制度,必须建立在财权与事权关系明确的基础上,具有法律化、规范化的特征。客观地说,我国的分税制虽是按分税种、分权限而设计,但由于理论、实践两个方面准备不足,整个分税方案是在没有明确划分、界定中央与地方事权范围,加之对1993年地方财政收支基数又没有严格核定的条件下形成,不能很好地体现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更要看到的是,因分税制设计从中央要掌握年度财力不低于总量60%的比例为基点,主要税种消费税;铁路、金融部门的营业税;75%的增值税全部归中央所得。反映在省(市)这一级先是心理上承受不了,感到中央的“刀子下的太陡”,经过激烈地“阵痛”后,相继拿出了“以保证本级财力为轴心的分税制方案。于是,地(市)效仿省(市);县(市)效仿地(市),以突出体现“各顾各”的分税方案全面出台、实施,进而加剧了地方与中央、地方上下之间的利益矛盾。分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重要的是目前实施的分税制方案,对地方利益尤其是对地(市)及以下政府利益产生了较大影响。现以湖北省荆门市(地级市)分税体制作些实证分析:这个城市是国家投资体制改变后兴办起来的,工商税收主要依托中央、省属几家大企业,市级财政收入近三年平均达1.85亿元。按分税制测算,1994年最多只能实现1亿元,与原体制比较减少绝对额8500多万元,仅与邻近一些县(市)水平相当。造成影响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一是地处该市的荆门石化总厂(中央企业)在执行老财税体制时,每年实现工商税收3亿左右,其中10%与市级财政挂钩。实行分税制后,这个厂实现的消费税、75%的增值税交中央,25%的增值税被省里拿走。仅此一项减少市级收入3600多万元;二是分税制方案的确定以1993年收入为基数,按当年实际收入和老体制保既得利益,在此基础上确定税收返还额。而1993年荆门市恰逢国家调低成品油、部分化工产品税率等政策出台,影响该市当年财政收入3750万元,也相应影响税收返还基数3750万元;三是1985年,湖北省政府核定荆门市递增上交省财政基数为2040万元,到93年达2870万元。实行分税制后上交省基数没作调整,并一律按新体制运行,老体制结帐,导致这个市本年收入大幅下降。据知,类似荆门市的情况,在全国许多地方存在。特别是地(市)及以下政府因财力大幅度减少而不能及时、合理调配资金,已引发一些不利于社会、经济稳定的消极因素,务必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