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究 1994年 第12期
税制建设
构建深圳特区地方税体系的初步设想
上一篇 下一篇从1994年1月1日开始,我国正式实施了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通过确立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进一步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深圳经济特区要适应新的财税体制转轨运行,必须要在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利益关系的前提下,重塑财税目标模式,并通过建立和完善特区地方税体系,确保特区经济建设与财政收入稳定和协调增长。
一、构建特区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
1、构建特区地方税体系是扩大地方财力的需要。实行分税制后,收入来源稳定、增收潜力大的主要税种都划为中央固定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留给地方的是税源较为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但是,由于地方政府支出的大部分仍需靠自己组织的地方税收入解决,中央对地方只给予一定的补贴,因此,要确保地方政府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减少地方对中央的依赖,作为深圳地方收入主要来源的地方税,就必须进行调整和完善,扩大地方税规模,建立特区的地方税体系。这不仅能够增加特区财力,还可以为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创造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