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1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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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11月26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年12月至13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上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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