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2期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决定
1993年11月17日
上一篇 下一篇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1992年年初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严格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在税制改革、征收管理、促产增收、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连年完成和超额完成了各项税收任务,为促进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
为了表彰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鼓励全国税务系统广大职工献身税收工作,促进税务系统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税制改革和税收工作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人事部决定:授予刘桂林等79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戴国林等2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劳动模范称号;授予北京市税务局海淀区分局等100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