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3期
新税法答疑
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几个问题解答(上)
上一篇 下一篇为了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现公平税负,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并已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使广大纳税人对这一条例有进一步的了解,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就有关政策问题,回答了本刊记者的提问。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由国务院公布,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重大改革,请你谈一谈为什么要进行这项改革?
答:由于我国各类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不同,原来的企业所得税制,是按照经济性质分别设置税种的,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内资企业所得税有3个税种,即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其中国营企业所得税是1983、1984年两步利改税时设立的,它突破对国营企业利润不征所得税的禁区,是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重大改革;集体企业所得税是适应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由原工商所得税演变而来的;私营企业所得税是改革开放以后,为了适应私营经济的出现和发展而于1988年建立的。这些税种在调节经济、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各类经济发展以及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原税制的不适应性越来越突出,矛盾越来越多,主要是:按经济性质设置税种,税率不一,优惠各异,造成税负不平,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名义税率高,例如国有大中型企业税率为55%,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最高边际税率也为55%,但由于实行承包制和各种减免优惠,实际税负低,影响了税收功能的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加上税后上交。,总体负担偏重,企业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承包制包了所得税;造成税利不分,税收软化;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犬牙交错,很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