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1994年 第5期 国务院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等问题作出新规定

国务院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等问题作出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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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国务院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等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问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干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还适用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以及1950年4月3日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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